1、借阅证采用条码号的形式,由图书馆向各班班长统一发放,一号一人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
2、读者离校须持本人借阅证到校图书馆
办理退证手续,退证前须还清书刊及借阅逾期滞还金、图书污损或丢失赔偿金等。遗失借阅证应及时挂失,挂失前产生的书刊被冒借等后果由本人
负责。
3、证件若遗失,请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到校图书馆一楼总台办理挂失手续。补证前须还清书刊及借阅逾期滞还金、图书污损或丢失赔偿金等。若挂失后重新找到借阅证,又尚未补办新证,可到图书馆办理原证恢复手续。已补办新证的,旧证同时作废。
4、分馆以开架方式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,每位读者一次限取阅书刊三册,并在该区域内阅读。查阅书刊时请轻拿轻放,书刊阅读完毕请置于指定位置或平放在书架上,由管理员归架。
5、分馆书刊凭证外借,每证可外借10册书刊。书刊借期为21天,到期前可续借1次,续借期为 21天;已超期书不可办理续借;若逾期未还,每册每天须交纳借阅逾期滞还金0.10元。读者借还书刊时应仔细核对电脑屏幕所显示的借还记录,确定无误后,方可离开。
厦门图书馆华厦分馆-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
1、遗失文献资料,可自购同版本文献归还。自购同版本文献需另行缴纳加工材料费,普通图书每册5元、音像资料每盘5元。若无法自购到同版本的文献,则按以下规定赔偿:
①1950年至1989年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
② 1990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③无标价的文献资料,参照我馆估价,按以上1.1、1.2款的相关规定赔偿。
④多卷册的文献资料,按全套定价赔偿,未遗失的卷册仍属国有资产,不归读者所有。
2、污损文献资料能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,按每页1元修补费赔偿;污损情况严重、不能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性的,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规定赔偿,且被污损的文献资料不归读者所有。
3、故意损毁文献资料上的条码、书标、防盗磁针等标识材料的,按每处1-2元赔偿。
4、偷窃、故意破坏(如裁割、撕裂、更换内容等)文献资料的,按该文献价格(报刊按全年定价)的1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借阅权限,并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